
11月22日,在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頭宮派出所國道社區警務區警長劉洋和社區網格員的見證下,居民馬先生將自家的外開入戶門更換為內開門。
“問題解決了,我們依然是好鄰居!”鄰居劉阿姨握著馬先生的手說。
事情要從今年夏天說起。
今年7月,馬先生購買了烏市沙依巴克區八一街道國道社區一居民樓5樓的一處房產,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在此過程中,房屋原本的內開入戶門被更換為了外開門。
馬先生新家的樓棟為一梯四戶,入戶門和劉阿姨家入戶門成直角,新換的入戶門打開后,將劉阿姨家的門完全擋住。
馬先生家在裝修時,劉阿姨正在住院,當她出院后才發現,鄰居家換的門給她帶來了不便。
“我年初才做了心臟手術,又摔過一次跤,導致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現在才能拄著拐杖慢慢走。他家這樣外開門,我很擔心,生怕被撞倒了。”劉阿姨說。
為此,劉阿姨找到馬先生,希望他能將門換回內開型,卻遭到了馬先生的拒絕。
“這是我自己家的門,我有權改動,而且重新換門還要產生3000多元的費用,這筆錢誰來承擔?”馬先生態度強硬。
幾次溝通無果后,10月,劉阿姨撥通了劉洋的電話。“小劉,我遇到煩心事了,你得幫幫我。”
接到劉阿姨的電話,劉洋上門進行了實地走訪,發現馬先生家外開的房門不但在開啟時阻礙了劉阿姨的出行,還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如果馬先生家開門時劉阿姨恰好在門口,很有可能撞到她,甚至將她夾住。”
劉洋將情況向馬先生進行了說明,馬先生堅持認為自己更換房門與其他人無關。“我們保證,平常開門時觀察好再開,絕對不會傷到劉阿姨。”
第一次溝通沒有取得效果。
劉洋回到辦公室后,仔細查閱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案例,第二天,他將馬先生請到了社區警務室。
“更換房門確實是你的自由,但你的行為侵害了劉阿姨的通行權,這就不對了。”劉洋說。
見馬先生一臉疑惑的表情,劉洋告訴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你家把門從內開改為外開,門一打開就把劉阿姨家的門全部擋住了,這是不是影響了劉阿姨的出行?更何況,房屋建造時房門都是朝里開,也通過了消防驗收,就是為了大家在公共區域活動時方便。”劉洋說。
見馬先生若有所思,劉洋趁熱打鐵。“我在網上還搜到了一些案例,情況和你們兩家的一模一樣,結果都是把門重新改了回去。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多換位思考下,與其最后大家對簿公堂,不如現在自己就改掉,你說呢?”
聽完劉洋的話,馬先生的態度不再強硬,表示要回家和家人商量后決定。
當天下午,馬先生找到劉洋,表示認識到了自己的問題,他已經訂購了新的內開入戶門,一到位就著手更換。11月22日,馬先生訂購的門到貨,于是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