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莫過量,酒后莫沖動,打人要擔責。”醉酒絕不是違法犯罪的借口,酒后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近日,昭蘇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葉某和吾某系同鄉好友。1月7日,兩人在昭蘇縣某鄉參加朋友的家庭聚會,聚會期間,雙方酒后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并拳腳相向,大打出手。葉某兩顆牙當場被吾某打落,經公安局鑒定葉某傷情為輕傷二級。4月11日,葉某將吾某起訴至昭蘇縣人民法院,要求吾某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并追究吾某的刑事責任。
案件審理階段,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釋法說理,被告人吾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向葉某賠禮道歉,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葉某也表示接受吾某的賠禮道歉,當場寫下了刑事附帶民事諒解書,放棄追究吾某的刑事責任。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吾某當場賠付葉某3000元,并約定于2023年4月16日前將剩余的2萬元賠償到位。但吾某遲遲未履行給付義務,10月9日,葉某向昭蘇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法官馬哈孜·巴依吐爾遜多次與被執行人吾某聯系,再次對其釋法析理、講清利害,爭取其主動履行,但吾某不以為然,拒不配合工作。執行法官向吾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并凍結吾某的銀行賬戶。在后續執行中,吾某以長期外出務工為由故意躲避執行。
11月15日凌晨,馬哈孜·巴依吐爾遜從村委會得知吾某返回家中的消息后,立即驅車前往吾某家中,給其做思想工作,被執行人吾某及其家屬仍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賠償款,態度蠻橫、抗拒執行。馬哈孜·巴依吐爾遜將其帶回法院,擬采取強制措施,吾某及其家屬才認識到抗拒執行的嚴重后果,態度有所轉變,并表示盡快履行給付義務。
11月18日,昭蘇縣人民法院收到了被執行人吾某的2萬元案款。11月20日,申請執行人領取了案款,至此案件執結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