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保險業的普及,一些分紅型、投資型等商業保險產品成為不少人投資理財的選擇。那么當法院強制執行時,當事人的這些保險產品能視為財產被執行嗎?近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通過執行被執行人保險,成功執結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蔣某與苗某發生勞務糾紛,經法院判決,苗某需向蔣某支付一萬余元勞務費,但其一直未支付,蔣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多次聯系被執行人苗某,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后,苗某無動于衷。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發現苗某名下無房產、車輛及銀行存款。執行法官發現其名下有保險,投保人和受益人均為苗某本人。執行法官遂向保險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了該保險的現金價值,發放給申請執行人蔣某,本案順利執結。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