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其父母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是否還需償還男子留下的債務?近日,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21年8月,范某乙去世,未留有遺囑,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妻子姜某、父親范某甲、母親盧某。原告高某將姜某、范某甲、盧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范某乙生前債務4萬元。
庭審中,姜某以對債務不知情為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范某甲、盧某二人提交了書面放棄遺產繼承的申明,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范某乙的所有遺產。
經法庭查明,范某乙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姜某居住,其名下小轎車已過戶到姜某名下,其大部分出資購買的拖拉機已過戶到父親范某甲名下,范某乙名下2022年、2023年的土地承包費均由范某甲領取。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在范某乙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其遺產應由三被告法定繼承。根據姜某自述,房屋由其本人居住,車輛已過戶至其名下,上述行為可以證明姜某已經是范某乙遺產的法定代管人,對范某乙的遺產存在法定的管理責任以及在范某乙遺產范圍內負有協助清償其生前所負債務之義務。
范某甲、盧某二人雖然提交了書面放棄遺產繼承的申明,但范某甲已實際領取范某乙2022年、2023年土地承包費,并將范某乙大部分出資的拖拉機過戶至自己名下,雖然范某甲抗辯稱遺產分割尚未開始,對承包費和拖拉機只是代為保管,愿意隨時返還,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范某乙去世后其遺產并未實際分割等事實,同時考慮到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尚不明晰,二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在遺產處理前尚處于不確定狀態,可能會影響債權人依法行使債權,基于公平原則,范某甲、盧某應在繼承范某乙遺產的范圍內對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方面,范某甲、盧某均已實際使用、處分了范某乙的遺產,因此繼承已經開始,在時隔兩年后提交放棄繼承遺產申明,表示放棄繼承并愿意返還相關財物,其放棄無效。另一方面,假設繼承尚未開始,在被繼承人財產范圍不明晰的前提下,二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在遺產處理前尚處于不確定狀態,法院應當率先考慮債權人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判令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若在處理遺產過程中,提交放棄申明的繼承人確實未接受被繼承人遺產,亦不會對其切身權益產生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