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過在網絡平臺團購套餐,結算時被商家引導在平臺申請退款,改用現金或其他形式現場支付的經歷嗎?或許你不知道,看似“精明”的商家正在違反合同約定。
近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
2023年2月,某平臺運營公司與烏魯木齊一火鍋店簽署代運營合同約定:運營公司向火鍋店提供代運營及推廣宣傳服務,服務期限三個月,服務費為每家店鋪4.5萬元。
之后,運營公司在某平臺上銷售火鍋店的優惠券,消費者購買優惠券到店核銷后,運營公司可以獲得線上銷售金額1.5%的傭金,平臺從核銷金額中直接扣除傭金并支付給運營公司。
合同簽訂后,運營公司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向火鍋店提供第三方平臺運營服務,僅一個月通過代運營及推廣售出優惠券145萬余元。
但運營公司發現,后臺不斷發出“不接待客戶”“不支持核銷”“引導用戶退款并脫離某平臺交易”等違規處置警告提示,運營公司將預警信息反饋給火鍋店,火鍋店并未整改。
后臺顯示,一個月內火鍋店實際核銷僅有40萬余元,合同履行一個月后,火鍋店向平臺申請取消合作,申請理由是“商家自營”,不需要服務商推廣。
運營公司認為,火鍋店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消費者核銷在平臺購買的團購券,并要求消費者退款后使用微信、現金等方式消費,以規避向運營公司支付傭金分成,其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及商業信譽,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遂將火鍋店起訴至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要求該火鍋店支付服務費、傭金、違約金等共計35萬余元。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本案中,火鍋店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公司的各項損失。承辦法官向火鍋店店主釋明法律規定,從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勸說雙方當事人。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火鍋店賠償運營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3萬余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在第三方平臺推廣、銷售優惠券,創新經營模式,實現線下到線上、“面對面”到“屏對屏”模式的轉變。這較好地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銷售量,給企業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另一方面也極大促進了就業和擴大內需,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但也有不少商家一邊簽約推廣,一邊在引導消費者“退券”。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會全面完整地考察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準確認定違約責任,在此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互諒互讓地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