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交易監管,深入開展網絡市場促發展保安全專項行動,11月10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3年網絡交易監管典型案例,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和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案例一:伊犁州某旅行社網站未公示證照信息案
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旅行社的網站頁面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其網站未公示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規定。
伊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和田地區某食品店網售普通食品宣傳保健功效案
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檢中發現,和田市某食品店在某短視頻平臺銷售的兩款普通食品宣傳了“保護五臟、疏通心血管、預防心衰竭、抗衰”等保健功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和田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要求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其作出罰款918.7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且末縣某餐飲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無證無照經營案
且末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轄區某烤肉店在某餐飲外賣平臺中從事無證無照違法經營,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規定。
且末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68.5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博樂市某旅游公司網站格式條款違法案
博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投訴,對博樂市某旅游公司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涉嫌在網站宣傳辦理年卡過程中使用“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等字樣,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規定。
博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塔城地區某平臺內經營者公示證照信息與實際不符案
塔城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測發現,某平臺經營者未嚴格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審查,造成5家平臺內經營者公示行政許可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下經營,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的規定。
該餐飲平臺的注冊地為烏蘇市。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304.7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克拉瑪依市某人微信售賣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醫療器械案
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稱,某人通過微信銷售血氧儀,現場檢查發現189件血氧儀未標明廠名、廠址以及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經核實大部分產品主要用于送朋友,違反《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不得經營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
克拉瑪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其作出沒收血氧儀148件、沒收違法所得15.4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哈巴河縣某人通過微信違法銷售超期食品案
哈巴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匿名舉報,稱某人通過微信群配圖片發布廣告:過期產品,介意的不要入手,泡著吃的火雞面,秒殺價10元4盒,原價6元一盒,其間有消費者通過微信群下單購買超辣火雞面,并通過微信向當事人轉賬10元,但知曉是超過保質期食品后退款退貨。銷售者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
哈巴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五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涉案食品,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阿克蘇地區某平臺未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監測抽查案
庫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阿克蘇地區某餐飲外賣平臺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及時申請變更經營許可銷售冷食類食品的事實,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的規定。
庫車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尼勒克縣某公司網店發布專利產品未標注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廣告案
尼勒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生物公司網售產品進行網絡交易監測,發現該公司銷售的某舒緩液宣稱采用國際復合植物專利配方,卻沒有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規定。尼勒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克拉瑪依市某平臺內經營者公示信息變更未及時公示案
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現場檢查時發現,某烤包子店在某餐飲外賣平臺所公示的主體信息與實際不符,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網絡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的規定。
白堿灘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