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8日,霍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2年9月1日,霍爾果斯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雇用高某的吊車在公司院內起吊脫硫塔時,兩個脫硫塔發生碰撞,擠壓到依某,后依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為無疾病體征的死亡(重物砸傷致死)。
今年6月19日,依某的配偶古某及3個子女將高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霍城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54979.5元,判令高某承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部分的各項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此次事故屬于意外碰撞,并非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霍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強險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使用”一詞應當包含駕駛、作業在內,保險條款未將作業事故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外。該案中,案涉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均在有效期內,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付。
關于事故責任比例問題,事故發生時,吊車由高某駕駛和操作,其作為具有相應操作資質的專業人員,應當在起吊脫硫塔時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其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的責任。死者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現場作業的危險性應當具有預見性,其在施工現場應注意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具有過錯。法院認定,高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死者依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8萬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313989元;高某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萬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案涉車輛屬于特種車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在《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就特種車輛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答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該條例。”因特種車輛進行作業為其常態,結合投保人投保意圖和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宜將此類車輛交強險的適用限制解釋為車輛通行狀態。故案涉車輛在作業時發生的事故,應屬于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