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繼父與生母離婚后生活困難,要求繼子女贍養,繼子女有贍養義務嗎?該不該給贍養費?9月20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
1991年,陳某和前妻離婚后,與婚生子陳某青共同生活,婚生女陳某萍與其母親共同生活。
2005年8月,經人介紹,陳某與王某(女)相識并登記結婚。王某帶9歲兒子張某林、15歲女兒張某玲和陳某及其兒子陳某青重組家庭。陳某將子女們撫養長大,陸續成家獨立生活。
2020年10月,陳某與王某離婚。獨自生活的陳某因常年務工,身體每況愈下,已無力繼續勞作。其名下的5.5畝耕地每年僅2000元租金,生活困難。子女們對陳某不管不顧,無奈之下,陳某一紙訴狀將婚生子女陳某青、陳某萍,繼子女張某林、張某玲訴至法院,索要贍養費。
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析理,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雙方之間關系得以緩和,均同意調解結果。根據四名子女的經濟狀況,最終確定由親生子女陳某青、陳某萍每人每月各承擔1500元贍養費,繼子女張某林每月400元、張某玲的贍養費100元,四名子女共同每月向陳某支付贍養費3500元。
法官說法
?親子繼子都是子,養育之恩不能忘。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繼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繼父母和繼子女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繼父母如果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繼子女就應當履行對繼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