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文化市場秩序,加強出版活動監管,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現整理并公布一批今年查處的出版領域典型案例,以警醒廣大經營業主懂法、守法,自覺維護我區出版物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1:
哈密市伊州區某書店發行侵權他人著作權的出版物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5日,哈密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對伊州區某書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小學一年級到六年級《語文》《數學》上冊教科書,共計372冊。經認定,該書店發現的一到六年級《語文》《數學》教科書系侵權盜版出版物。經立案調查,該書店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損害公共利益。
【處罰依據及內容】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給予該書店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0元;3、沒收侵權盜版出版物380冊。
【典型意義】本案的辦理,有力打擊了出版物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有效維護出版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出版物市場版權秩序,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案例2:
沙灣市某書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上午,沙灣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依法對沙灣市某書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柜臺《中考試題精選》(天利38套)2冊(8開)有明顯二次復印痕跡。經現場調查,當事人承認以上21冊《中考試題精選》(天利38套)均為另一書店(另案處理)負責人用復印機復印裝訂,再運至該書店進行銷售,且于3月9日已經先期復印裝訂銷售了25冊,違法所得為750元。現場發現一臺復印機用于不清晰試卷復印。
【處罰依據及內容】該書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21冊非法印制的出版物及復印機1臺;3、沒收違法所得750元;4、罰款3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的辦理,有力打擊了出版物市場一些投機行為,對凈化市場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營造公平、有序、規范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案例3:
烏魯木齊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出版出版物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案件轉辦函》,稱烏魯木齊市火車頭某書店銷售的《中考沖刺真題·物理》等出版物經甘肅文化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認定為盜版圖書。經調查,烏魯木齊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從某中學朱某等4名老師處購買試卷內容,與河南某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出版代理合同》,從該公司購進6種出版物,其中《中考沖刺真題·語文》等5種出版物共計進貨25172冊,未查到《中考沖刺真題·物理》進貨單據,無法確定進貨數量。現場檢查發現的剩余未售出的《中考沖刺真題·物理》等6種9360冊出版物,經鑒定為盜用出版社名義和書號印制的非法出版物。
【處罰依據及內容】烏魯木齊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行非法出版物共計25172冊,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移交烏魯木齊市公安局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的違法行為已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而且非法出版物數量特別巨大,已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是行刑銜接的典型案例。
案例4:
溫宿縣某書店從未取得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溫宿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對溫宿縣某書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從無圖書批發資質的書店批發購進圖書進行零售。該書店涉嫌從未依法取得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
【處罰依據及內容】經調查確認,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出版物零售單位不從正規渠道進貨,容易導致非法出版物的蔓延。本案的查處,擠壓了非法出版物的生存空間,進一步維護了市場的有序發展。
案例5:
新疆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烏魯木齊市委宣傳部《案件轉辦函》,稱“斗斗”游戲涉嫌存在防沉迷違規和無版號違規運營的問題。經調查,新疆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于2023年7月5日開始擅自上網出版Android操作系統的棋牌類游戲“斗斗”APP,截至7月21日,累計收取游戲玩家充值2863.36元,違法所得2863.36元。
【處罰依據及內容】新疆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其行為違反了《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的活動予以取締,責令刪除網絡游戲“斗斗”APP,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863.36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文化出版活動也逐漸由線下轉到線上,網絡執法將成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主要陣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