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不斷提升
濕地與人類生存發展息息相關,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儲碳固碳等多種重要的生態功能,被譽為“地球之腎”和“物種基因庫”。
10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濕地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報告顯示,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實施濕地保護法,踐行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立法原則,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制度,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有效保障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不斷提升。
配套制度逐步完善
“國務院相關部門出臺國家重要濕地認定和名錄發布規定、重要濕地修復方案編制指南,發布濕地相關保護標準。截至目前,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濕地保護地方性法規,各地出臺省級配套制度83項,濕地保護步入法治化新階段。”報告指出,我國濕地保護配套制度標準逐步完善,各地各部門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推動濕地保護工作機制在法治軌道上有效運行。
濕地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通過濕地保護日、濕地保護宣傳周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報告顯示,各地各部門落實法律第七條規定,充分利用“世界環境日”“全國生態日”“世界濕地日”“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愛鳥周”等主題宣傳日,加強法律宣傳普及,舉辦濕地保護法實施座談會,編寫法律釋義,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普法活動和政策解讀,廣泛宣傳解讀濕地保護法,推動濕地保護法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同時,加強國際合作和交流,成功舉辦《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審議通過《2025—2030年全球濕地保護戰略框架》,在深圳設立“國際紅樹林中心”,引領全球濕地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加強濕地保護修復
報告顯示,各地各部門加大法律實施力度,加強濕地的保護和修復。
濕地保護方面,貫徹保護優先立法原則,落實法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建設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將重要濕地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濕地空間用途管控,目前全國已建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600余處、國家濕地公園900余處。
強化濕地分類保護措施,落實法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加強河湖濕地保護管理,采取水系連通、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等措施,保障重點河湖生態流量,維護濕地生態安全。
濕地修復方面,增強重要濕地保護修復的系統性,落實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貫徹以自然修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方針,新增和修復濕地80余萬公頃,濕地生物多樣性逐漸恢復,全國重要濕地生態狀況有效改善。對洞庭湖、洱海、巢湖、烏梁素海、察汗淖爾等重要生態區退化濕地開展綜合性修復,提高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報告還列舉了一些地方積極發揮濕地生態功能,探索濕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的經驗。比如,浙江杭州西溪濕地合理利用濕地自然生態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成功打造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實踐樣本。
織密濕地保護法網
在肯定濕地保護法貫徹實施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報告也指出了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困難和問題。比如,依法保護濕地的合力有待提升;配套法規制度標準有待健全;法律制度落實尚有差距;濕地保護修復資金和科技保障不足;濕地保護監管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等。
對此,報告提出了相應意見和建議,要堅持保護優先原則,嚴格執行濕地保護法各項制度,加強濕地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以法治力量保障濕地生態安全。
報告指出,要準確把握濕地保護法立法宗旨和原則,全面落實法律制度加強統籌協調,切實增強濕地保護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要嚴格執法司法,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強化執法司法約束。要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濕地保護法規定的濕地保護修復原則,加大保障力度,加強科技支撐,全面提升濕地保護修復水平。要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對濕地生態系統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充分發揮濕地的多重功能,提升全社會濕地保護素養,同時,暢通公眾參與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工作。
報告提出,要完善配套法規制度,織密濕地保護法網,要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加快制定配套法規標準,及時制修訂地方性法規,各地要嚴格對照濕地保護法,明確和細化部門職責和管理范圍,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認定、發布及退出管理等作出規定,提高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