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首例影視劇臺詞聲音權糾紛案宣判。該案系原告演員孫紅雷與被告某游戲開發商、供應商兩公司之間的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聲音和肖像具有人格權屬性,兩被告未經孫紅雷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在開發、制作、運營的游戲中使用其聲音,構成聲音權益侵權。該案引起了公眾對聲音權益法律保護的討論。
隨著互聯網文化產業的日益繁榮,聲音被廣泛運用在短視頻、游戲等載體之中。以短視頻為例,各類題材的短視頻充斥著人們的生活,其中對影視作品中經典角色和橋段的使用和二次加工層出不窮,此類作品往往會獲得不少擁躉,被粉絲喜聞樂見,而游戲產業在游戲人物的制作中,為豐富人物形象,往往也會加強對聲音的使用、利用、加工,但其背后涉及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聲音的問題,會帶來一些法律風險。
民法典在肖像權部分中對聲音權益有所涉及,即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這也表明民法典將自然人的聲音權益歸屬于人格權,對聲音權益進行了明確的法律保護。盡管聲音權益的內容未被具體規定,但參照肖像權保護的規定,聲音權益的內容至少包括聲音的采集和制作、聲音的使用和公開以及聲音的許可等。
從法理上看,聲音權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其享有的主體為民事主體,又由于聲音一般由人體發出,而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僅享有有限的人格權,因此,聲音權益在實踐中通常由自然人享有。法律之所以對聲音作出保護,主要是因為聲音權益不僅能體現人格利益,而且能帶來財產收益,對聲音的合理利用符合文化經濟的發展需求,也是民眾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保護聲音權益前提為聲音具有可識別性,可識別性意味著能夠將特定聲音與特定人關聯起來,其與自然人的獨特性、指向性、商業價值等因素有著密切關系,所以聲音權益被認為是自然人基于自身特有標記和符號而享有的權益,屬于人格權的范疇。
在實踐中,聲音權益侵權的事件時有發生,且類型多樣,其中最主要的一類是利用他人的聲音進行侵權:一是對聲音的擅自錄制,一般來說,除構成民法典肖像權合理使用的條件外,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錄制他人聲音的均構成聲音侵權;二是對聲音的擅自使用,聲音具有財產價值,使用他人聲音應取得他人授權,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即屬于此類侵權;三是對聲音的擅自公開,未經允許,擅自將他人聲音公開構成聲音侵權。此外,對聲音權益的侵害行為,還可能會侵害其他的具體人格權,諸如隱私權、肖像權等。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技術的發展,合成技術在聲音領域的運用愈發普遍,利用合成技術偽造、加工、改造他人聲音,或是利用AI技術提取特定人的聲音特征,偽造、仿冒特定人聲音,都極易對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此類行為也是典型的聲音侵權類型。
有鑒于此,對于相關行業從業者,在使用或二次創作他人聲音時,必須要經過他人同意,除合理使用的情況外,未經權利人允許的,均具有很高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在短視頻領域中,聲音與肖像往往高度結合,聲音權益侵權通常會被肖像權侵權所吸收,在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的聲音侵權,可能要承擔更多賠償金,因此,相關從業者應當原創聲音或獲得權利人授權。
對于普通用戶而言,一方面,在自己發布音視頻作品時,應尊重他人聲音權益,不要使用可能存在侵權風險的素材。在欣賞他人作品時,如遇到可能存在侵權風險的作品,轉發行為也可能會成為侵權的一環;另一方面,要提升權利意識,自身的聲音具有人格利益,與人格尊嚴有著很強的關聯性,對于他人擅自使用自己聲音的行為,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作者單位:杭州互聯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