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們理財意識的不斷提高,各種理財渠道的不斷增加,虛假貨幣開始進入人們的視線,那么,投資、交易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發生的損失又該如何承擔呢?
近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審理了一起投資虛擬貨幣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
涂涂經人介紹認識了范范,并通過范范投資摩爾OSDT幣。范范向涂涂表示,投資摩爾OSDT幣可以獲得高額利息,并承諾如果投資出現任何問題,范范都會將本金歸還涂涂。于是,涂涂便投資19萬余元用于購買摩爾OSDT幣。
后涂涂認為每次都是范范或范范指定的人在平臺進行操作,擔心自己被騙便要求范范退款。
經協商,范范同意退還全部本金。涂涂通過范范從平臺贖回11萬元不久后,摩爾OSDT幣平臺因涉嫌非法傳銷被公安機關打擊取締。
涂涂找到范范,要求范范按照承諾退還剩余的本金。多次協商后,范范向涂涂出具了欠條,承諾按期歸還剩余本金。
此后范范一直未歸還借款,涂涂多次索要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發現,原告涂涂并未向被告范范出借過任何資金,而是將自有資金投入到摩爾OSDT幣經營平臺自己開設的賬戶中,并未將資金實際出借于被告范范,且雙方參與投資經營的摩爾OSDT幣平臺系非法傳銷組織,已被公安機關打擊取締,平臺的主要組織人員均已被刑事處罰,平臺涉案資金均被罰沒。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雖然范范出具了欠條,但并未發生實際的資金出借行為并且涂涂訴稱也是將19萬余元購買了摩爾OSDT幣進行所謂的投資。本案中原、被告從事參與非法投資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參與人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故對原告涂涂請求被告范范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官提醒
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公民應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不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等活動,以免個人財產受損。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網友,要嚴格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許情況下進行理財,杜絕僥幸心理,合法、理性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