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拿是一種舒緩工作壓力、緩解身心疲憊的好方法,備受群眾青睞,但亦會帶來風險。近日,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就辦理了一起推拿致傷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
5月的一天,小周為緩解身體疲勞,去烏魯木齊市某推拿理療店做推拿。過程中,李師傅用力過猛,導致小周腰部骨折。
推拿店和小周多次協商后約定:由李師傅向小周支付賠償金4.5萬元。協議達成當日,李師傅向小周支付了3.5萬元,剩余1萬元遲遲沒有支付。
小周多次索要無果,于9月1日將李師傅起訴至頭屯河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1萬元賠償款。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案庭訴前調解團隊對整個案件進行深入分析,認為調解是處理該案的最佳方式。
調解團隊先向李某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經過訴前調解團隊的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李某分期支付小周賠償款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