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規定,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那么,若離婚協議中明確“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給付撫養費”,其對子女便全無撫養義務了嗎?
9月23日,沙雅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已近7年未給付兒子撫養費的李某,被判繼續履行撫養義務。
案情:為盡快離婚 自愿放棄撫養費
2015年,王某(女)與李某(男)登記結婚,并于同年誕下一子,可2日后兩人便簽署了離婚協議。
原來,王某懷孕期間,李某多次因家庭瑣事與其爭吵,雙方感情破裂,加之王某產后情緒不穩,為盡快擺脫這種吵鬧的日子,王某提出:兒子由自己撫養,其自愿放棄撫養費,只為盡快離婚。眼見婚姻無力挽回,李某簽署了離婚協議,返回家鄉生活。
因孩子年幼,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李某每月向王某支付一些撫養費用。攜子與父親共同生活的王某工作穩定,且時常得到父親的接濟,不但日常生活無虞,還有余力雇保姆分擔家務。
變故發生于2017年,想要開始新生活的李某與王某前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后李某按照離婚協議,停止給付撫養費用。同年,王某的父親因病多次住院,家庭經濟支出陡然增加。同時,孩子已上學,所需生活費、教育費大幅增加,至2022年,王某的積蓄已所剩無幾。
此后,王某多次與李某協商,希望其給付部分撫養費用,但均遭李某拒絕。無奈之下,王某以兒子的名義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給付自2017年至今的撫養費用,并履行撫養義務至兒子成年。
說法:必要時,子女可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今年9月20日,在沙雅縣法院訴前調解室,王某說。
“簽離婚協議時,你自愿放棄撫養費,我憑什么要給?”李某說。
眼見兩人無法達成和解,9月23日,法官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寫明李某不給付撫養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王某因家庭變故、孩子升學等原因單方撫養子女困難,符合上述條款規定“必要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雙方的離婚協議是王某為達到離婚的目的而作出的不適當讓步,損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判決李某自該案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兒子成年。
法官提醒
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當結合自身狀況、未來收支情況、子女日常開支情況慎重考慮,切不可為達到離婚目的或者爭奪子女撫養權而作出超出能力范圍的允諾,引發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