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自治區公安廳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情節輕重,對相關網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案例一:某公司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致信息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案
2023年5月29日,某公司信息系統被非法侵入,數據庫被加密導致公司業務無法正常開展。網信部門調查發現該公司未采取防范危害網絡安全的技術措施,導致該公司信息系統被不法分子攻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等規定,網信部門責令該公司整改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某公司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致網站跳轉賭博網站案
2023年7月5日,網民舉報某公司網站存在跳轉賭博網站情況,經查該網站未采取防范危害網絡安全的技術措施,導致網頁被不法分子篡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等規定,網信部門約談網站負責人并責令整改。
案例三:某單位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放任網站存在高危漏洞案
2023年8月3日,網信部門在網絡安全檢查中發現某單位網站存在網絡安全高危漏洞,經查該網站未采取防范危害網絡安全的技術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等規定,網信部門依法約談網站負責人并責令整改。
案例四:某企業利用微信公眾號違規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案
2023年7月21日,網信部門發現某企業微信公眾號“XX微動力”違規采編新聞信息,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等規定,網信部門依法約談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令其停止相關服務活動。
案例五:網民麥某、吐某等人利用微信公眾號發布淫穢色情信息案
網民舉報麥某、吐某等人利用“saklikTV”“xax148”等微信公眾號發布淫穢色情信息,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依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違法信息”等規定,網信部門依法對相關微信公眾號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依法關閉相關賬號。
案例六:網民伊某發布非法言論煽動民族仇恨案
2023年5月22日,網民舉報伊某(男,26歲,活動地:喀什地區)在短視頻平臺發布“民族的仇人”等煽動民族仇恨的信息。對伊某發布破壞民族團結言論,煽動民族仇恨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等規定,依法對伊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網民蘇某發布非法言論煽動民族歧視案
2023年6月16日,網民舉報蘇某(男,50歲,活動地:塔城地區)在短視頻平臺發布“異教徒”等煽動民族歧視的信息。對蘇某發布破壞民族團結言論,煽動民族歧視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對蘇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八:網民努某發布非法言論破壞民族團結案
2023年6月28日,網民舉報努某(女,22歲,活動地:和田地區)在短視頻平臺發布攻擊少數民族和漢族群眾活動的信息。對努某發布破壞民族團結言論,煽動民族歧視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團結的言論”等規定,依法對努某予以行政拘留。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提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嚴禁散布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論。廣大網民要依法用網、文明上網,網絡運營者要自覺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共同營造良好的網絡空間生態。同時,歡迎廣大網民積極舉報網上違法違規信息,對舉報有功人員將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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