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鄰種植戶使用無人機施藥時,風向突變,“誤傷”自家數十畝瓜苗,極力挽救卻仍損失慘重。哈密瓜種植戶將對方訴至法庭,承辦法官釋法明理,妥善化解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今年8月,張某雇用荊某使用無人機為其玉米地噴灑除草劑,未曾料到,操作時風向突然轉變,除草劑飄散到旁邊王某的哈密瓜地。隨后,王某的54畝哈密瓜植株全部出現干枯,新出綠葉褪綠變白、皺縮。
發現情況后,王某采取緊急措施,卻未能挽損。經新疆某農產品鑒定中心鑒定,哈密瓜苗損失達20萬元。
事后,雙方因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經當地司法所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今年9月,王某將張某和荊某訴至高昌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張某、荊某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鑒定費1.2萬元。
法院速裁團隊受理后,迅速組織雙方“面對面”調解。法官如克業·尼亞孜了解得知,王某、張某兩家田地相鄰,兩人平時并無矛盾,多年相處和睦,而此次造成瓜田損失張某也是無心之過。
為公正化解糾紛,如克業詳細了解了受損哈密瓜苗的長勢和農藥藥性等細節。
根據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建議書,如克業向張某和荊某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哈密瓜苗損害的確是因無人機播撒農藥漂移導致,因此你們應該對此次操作給王某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調解中,如克業對兩人說。
如克業又轉身向王某說明,造成農藥漂移是由于天氣異常,錯誤并不全在被告。王某也表示理解,但三方對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仍存爭議。
張某認為,作為承攬人,荊某在此次失誤中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我清楚告知了荊某玉米地的范圍和地界,他在噴灑農藥時應該充分考慮天氣、風向等因素,控制好飛行高度和路線,這是無人機操作者應具備的基本專業技能。”張某說。
“施藥前,我是根據你的要求操作的,制定噴灑方案也是經過你同意的,責任怎么在我呢?”荊某辯解道。
聽到這里,如克業再次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風向突變是不可預測的因素,但是你們共同造成王某的瓜苗損失也是事實。”如克業一番解釋后,兩人不再多說。
綜合考量受損面積、受損程度、產量及市場價格、鑒定建議書等因素,如克業從情、理、法多角度引導三方當事人理性思考,彼此互諒互讓。
最終,張某當場向王某支付賠償款5萬元,被告荊某當場向王某支付賠償款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