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久前,一對夫妻向烏魯木齊西域公證處咨詢,二人能否共立一份遺囑。
該公證處了解后得知,這對夫妻感情很好,家中存款集中在一張銀行卡內,夫妻共有3套房產。為了提前規劃身后事,他們希望共立一份遺囑。對此,公證員寧莉的回復是:最好不要二人共立遺囑,建議一人一份。
寧莉告訴記者,上述夫妻所說的共立遺囑,也叫共同遺囑、合立遺囑或者聯合遺囑,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一份遺囑,對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遺留的財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我國民法典沒有關于夫妻共同遺囑的相關規定,但司法部發布施行的《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共同遺囑需要遺囑人都去世之后才能全部生效。現實中,夫妻倆基本上是先后去世的,如果一人去世,另一人尚在世,一般情況下只能認定遺囑部分生效,僅能處置已去世遺囑人的財產份額。”寧莉說,假如共同遺囑中涉及的遺產有房屋,雖然可以劃分份額,但房屋歸根到底是個整體,繼承人即便繼承了50%的所有權,要變現也比較麻煩。
寧莉還特意提醒市民,共同遺囑人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還在世,在世一方有權利改變主意,可以修改或者撤回遺囑,不過僅限于屬于自己份額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