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轉移共同財產,有什么法律后果?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
庫爾勒市市民小張(女)與小劉(男)于2005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
不久后,雙方居住的房屋進行拆遷,從那之后雙方產生了一些矛盾。
2019年,小張向法院起訴離婚,開庭時小劉當庭表達不同意離婚。由于兩人之間不存在法定離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你不同意離婚是不是想轉移共同財產?”小張向小劉提出疑問。而小劉堅稱雙方還有感情所以不愿意離婚。但之后兩人關系越來越差,且一直處于分居狀態。
今年年初,小張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割雙方共同財產。
釋法
法院開庭審理查明:雙方首次起訴離婚后一直分居,目前雙方均同意離婚。經原告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后查明,雙方共同財產為293萬余元。其間,法院發現小劉有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且大部分錢款已被小劉揮霍。
庭審中,小劉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錢款用于共同生活,對錢款的去向也不作合理的解釋和說明。
由此,法院依法認定小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今年6月,該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小劉向小張支付共同財產160萬余元。
小劉不服,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