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巴楚縣英吾斯塘鄉(xiāng)格什勒克吾斯塘村村民哈某和麥某系朋友關系。今年7月,經麥某居中介紹,哈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借給馬某2萬元,對方承諾一個月后還款,整個借款過程未打借條,僅為口頭承諾。還款期到了,面對哈某多次討要,馬某不但沒有還款意思,還玩起了“失蹤”。多次微信、電話聯(lián)系不到馬某后,哈某將麥某訴至法院,要求麥某償還2萬元借款。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說法]
“現(xiàn)有證據僅能證明麥某是這起民間借貸案件的中間人,并不能證明麥某已構成債務加入,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麥某從這筆借款中獲取經濟利益?!卑统h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艾莎·哈孜介紹,一些急需用錢的借款人往往會通過親戚、朋友介紹出借人,以實現(xiàn)迅速借款的目的,幫助達成借款成功的人員,俗稱為“中間人”或者“介紹人”。然而,一旦出現(xiàn)借款人未按約還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間人”幫忙催要、擔保甚至承諾還款。此時“中間人”是否構成債務加入或保證,將成為直接起訴“中間人”這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重點及難點。
“‘中間人’如作出補足差額等類似承諾,則其身份轉變?yōu)楸WC人;若作出愿意加入債務或與債務人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則其身份轉變?yōu)閭鶆杖??!卑す伪硎?,這起借貸糾紛中,不能證明麥某是債務人或保證人,故判決駁回哈某的訴訟請求。
艾莎·哈孜提醒大家,做“中間人”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同時要及時提醒借貸雙方注意風險,不因熟人或親戚等情感因素,忽視讓借款人出具借條、收據等重要憑證;不在借據上簽字、防止“隔手交易”,以免因借款方賴賬讓自己失了交情甚至帶來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天山網-新疆日報記者 楊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