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原告趙某起訴被告李某所獲棉種賠償款屬不當得利,但因原告趙某舉證不足,其訴訟請求被溫宿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2018年,李某購買某種業公司棉種,收獲時存在產量較往年同期較低的情況,李某向溫宿縣農業局投訴該棉種存在質量問題。在農業局的調解下,李某與某種業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由某種業公司一次性賠償李某棉花減產損失260000元。之后,同村趙某稱,他從李某處購買了1.2噸棉種,棉花產量也存在較低的問題,理應獲得該賠償款的一部分,遂向李某告知此情況。李某則稱,趙某從未從其處購買過棉種,雙方協商不成,趙某將李某、某種業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棉花減產損失款162,706.8元。
溫宿縣人民法院調查發現,趙某自述在李某處購買棉種,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從李某處購買棉種的數量和價格,其出示的證人證言均與其有利害關系,亦無法證明當年播種的棉種系從李某處購買,更無法證明李某獲得的賠償款系不當得利。同時,趙某主張其種植的棉花因棉種質量不合格導致減產,亦未出示證據證明棉花減產的原因,趙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據此,法院駁回了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官提醒:交易需留痕,交易時注意需留存好相應的支付憑證、購買憑證,如沒有制式相應憑證,手寫、打印憑證上也需明確注明支付、購買的準確物品名稱、數量、金額以及時間,雙方署名也需完整清晰,否則雙方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舉證不能者將面臨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