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1日,昭蘇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繼母與繼子女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
1993年12月,熱某與阿某登記結婚,雙方是再婚。再婚時阿某與前妻共有多個子女,其中最大的19歲,最小3歲,一家人共同生活近30年。
2022年4月,阿某因病離世后,子女們對熱某的態度逐漸冷淡,家庭矛盾開始突顯。2022年7月,雙方因房屋、撫恤金的分割產生糾紛,熱某將繼子女訴至昭蘇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分割與丈夫居住的房屋、丈夫的撫恤金269014元(暫未發放)。
鑒于雙方的特殊關系,承辦法官本著“化解家庭矛盾,維護家庭和睦”的原則,耐心傾聽雙方的訴求,多次向原告、被告做工作。一方面,向雙方釋法,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在分配順序上可參照遺產繼承人的順序進行分配,熱某與子女均具有分配撫恤金的權利。另一方面,從親情入手,引導雙方心平氣和、換位思考。
熱某與阿某相伴30年,熱某曾對丈夫阿某悉心照顧,與繼子女共同生活期間,也盡了撫養教育義務,現如今已60歲,為其生活有所保障,應當作為撫恤金的分配主體。
經過法官的耐心釋法明理,各方最終達成協議:根據阿某遺囑,房屋留給葉某,熱某協助葉某辦理住宅不動產過戶手續。撫恤金20萬元由原告熱某所有,剩余6萬余元由被告葉某所有。子女們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該案件得到圓滿化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官說法: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其分配應根據親屬與死者之間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度、依賴度合理分配,盡了主要贍養和撫養義務的可酌情予以多分。本案中撫恤金的分配,既凸顯了撫恤金的撫恤性質,也有利于構建和諧家庭關系,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