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就來旁聽朋友的案件,出門著急,忘帶證件了,麻煩讓我進去吧!”近日,烏魯木齊市居民孫某來到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進入法院旁聽案件審理。
法院工作人員發現,孫某沒有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
“沒有有效身份證件不得進入法院。同時,您穿著超短裙也是無法進入法院的。”該院工作人員耐心解釋。
原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2019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進入訴訟場所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履行職務并持有效工作證件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訴訟場所;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請您拿有效身份證件,并更換著裝后再來,謝謝您的配合!” 法院工作人員耐心釋法后,孫某表示理解。
此外,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大隊長李彬介紹,《規則》第十二條明確了不得進入法院的幾種情形:(一)無證件,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人;(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四)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聽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人;(五)衣著不整、著裝不文明的人;(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訴訟秩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