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發布7起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了人民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靈活運用執行手段因案施策,促成案件圓滿執結的做法。案例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既維護了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又彰顯了司法溫度。
案例一:監管賬戶為被執行企業生產創造條件
和碩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系新疆知名企業,2019年拖欠農戶2000余萬元。此外,該公司以土地、廠房、設備向多家銀行抵押貸款6930萬元,每年利息約500萬元。因該公司無力償還欠款,各方債權人均向當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因該公司主要資產已全部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若強制拍賣,銀行等金融機構享有優先受償權,農戶的債權將面臨落空的風險。
和碩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裁定該公司和碩縣信用社賬戶由法院監管,用于日常購買水電、生產原料等,同時“活封”該公司名下的不動產,在不影響公司正常使用的情況下防止不動產轉讓或再次抵押。在保障該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同時,法院積極與農戶溝通執行方案,最終該公司與農戶達成逐年還款協議。自2020年至今,農戶們每年春節前到法院領取案件執行款,該公司也贏得生產經營時機,公司發展逐年向好。
典型意義
法院剛柔并濟妥善化解群體糾紛,既以“放水養魚”方式為涉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創造條件,盤活企業自有資產,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農民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快速執行 確保不誤農時
金某通過村里招標,中標承包的土地,被鄰居張某以該土地是其責任田為由,將金某在土地上安裝鋪設的滴灌設施全部損毀。為此,金某多次到村委會調解無果,無奈訴至博樂市人民法院。該案經一審、二審,金某最終勝訴。眼看又到了2023年的春耕時節,被告仍不履行生效判決。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詳細了解雙方爭議,考慮到矛盾的源頭是土地界址不清,組織雙方協商解決,但被執行人情緒激動,并阻撓執行干警對爭議土地的調查和走訪。針對雙方爭議大、矛盾激烈的實際情況,執行法官與村委會干部、派出所民警、村民代表一同到實地查看現場,按照判決所確定的判項及村委會承包合同所確定的畝數組織人員進行丈量,丈量完畢后確定界線當場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于申請人金某,并現場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從法理、情理、鄰里關系的角度為雙方耐心講解案件事實法律關系等,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最終被執行人服判息訴,不再干擾金某種植土地。
典型意義
法院強化司法服務“三農”意識,依法保障涉農案件快立、快審、快執,以司法保障了鄉村振興的全面推進。
案例三:嚴查拒不履行判決的被執行人
2012年,李某某以收購水果資金困難為由,向張某某借款20萬元。后因李某某拒不償還借款,張某某將李某某起訴至溫宿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判令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張某某償還借款20萬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李某某未向法院申報個人名下財產及報告財產變動情況。直至3月14日,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李某某進行拘傳并進行財產調查,發現李某某2021年至2023年,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進行原材料購買及其他有償性消費,消費金額達949705.77元,該額度已嚴重超出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標準,但李某某仍稱無能力償還欠款,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3月30日,溫宿縣人民法院將李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溫宿縣公安局立案偵查。6月12日,溫宿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李某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打擊規避和抗拒執行,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起到了對被執行人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案例四:細說親情 解開家人心結
16歲的馬某妮在父母離異后,長期跟著母親生活,但因父母之間存在各種誤會,互生怨氣,父親馬某軍多次未按約定及時給付撫養費。母親以馬某妮的名義將父親訴之公堂,要求馬某軍支付撫養費每月1000元,經法院速裁團隊主持調解雙方簽字確認。
裁判文書生效后,馬某軍未按時履行給付義務,馬某妮向沙灣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2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背靠背約談雙方。得知馬某軍私下時常給馬某妮錢,也曾給付過前妻現金,但在訴訟過程中,其前妻拒不認可。加之雙方離婚時的糾葛,時常阻攔其探視,馬某軍因賭氣未按時給付撫養費。
執行法官當場批評教育雙方,并釋法析理。2023年5月,馬某軍及時給付了所欠撫養費,并就后期撫養費的給付約定了時間,還表示今后會主動參與女兒的成長,并為孩子盡力支付各項支出。
典型意義
此類案件若強硬執行,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無法實現案結事了。承辦法官從親情、責任、法律后果等方面給當事人釋法析理,最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案例五:“云溝通”促和解 預留租金存善意
在李某與劉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2018年7月,李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因劉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天山區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2年2月,楊某與李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劉某的債權轉讓給楊某,并向天山區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2022年3月,楊某向天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天山區法院向劉某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還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劉某名下的財產信息進行了查詢,發現劉某名下有一套位于烏魯木齊市天山區的房產。
經法官調查得知,劉某一直居無定所,且其經常 “失聯”,承辦人通過其親屬添加劉某為微信好友。2022年7月,楊某與劉某對抵押房產通過微信達成議價協議,該房產議價100萬元起拍。執行法官通過微信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啟動拍賣程序。今年4月該房產以80余萬元成交。因該拍賣房屋為劉某唯一住房,需預留房屋租金,承辦法官繼續與申請人溝通,最終楊某同意就預留租金的部分放棄部分執行案款。至此,本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拓寬執行渠道,創新執行方法,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云溝通”,推動案件的便捷高效執行,承辦法官的善意溝通,讓案件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六:靈活執行為企業保住10噸鋼材
2021年至2022年,陳某為周某承攬的工程提供技術勞務,周某拖欠工資達17萬余元。2023年春節前夕,雙方經訴前調解達成付款協議并經司法確認,但周某遲遲未履行,1月20日,陳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經查周某除了放置在某新材料公司工地上的10余噸鋼筋外,并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周某申報,為承攬某新材料公司的工程,2019年為該公司裝修辦公樓,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辦公樓早已投入使用,但至今未辦理結算。自2020年起,該公司又開建生產基地及廠房,目前已墊資2000余萬元,現確無資金支付陳某的工資。
陳某則稱自己因這筆勞務費的拖欠還債壓力很大,強烈要求對周某工地的鋼筋予以拍賣。周某則表示這些鋼筋已按工程設計進行了加工,如拍賣只能按廢舊鋼筋稱重計算,自己將會損失慘重。
為合理兼顧雙方利益,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人民法院決定將周某對外債權的執行作為首選。經向周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引導其提出對某新材料公司到期債權的執行申請。2023年3月,該公司協調第三方以給周某借款的方式,分兩批將17萬余元支付至法院,陳某被拖欠兩年之久的工資得以執行。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時,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執行工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應有之義。人民法院靈活執行,既保障了勞動者工資債權的實現,也避免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被賤賣。
案例七:執行前和解 為雙方解難
原告蔡某與被告秦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22年8月19日經法院調解結案,秦某自愿向蔡某支付案款70500元,其中1000元于調解時已支付完畢,剩余案款共計69500元,秦某自愿于2023年6月23日之前向蔡某支付完畢。
后因蔡某住院急需用錢,遂向法院請求能否督促被告履行。6月21日,執行法官通過電話與秦某多次溝通,告知他如果提前履行,既不會被采取強制措施,個人征信也不會受到影響,還能免繳執行費。最終,秦某自愿提前履行案款。
6月21日20時20分,因蔡某行動不便,執行法官與秦某前往醫院,在法官的見證下,秦某將案款當場履行完畢,雙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義
從源頭減少執行矛盾糾紛。法院執行前和解正向激勵義務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在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后又組織送款上門,最終實現執前和解與善意執行完美結合的“雙向奔赴”,既提高了生效判決文書自動履行,又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的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