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車停在小區樓下,卻被屋頂落下的積雪砸壞引擎蓋,到底是物業未盡到責任,還是業主忽視了潛在風險?近期,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業主狀告物業公司的民事案件。
今年3月,汪某將私家車停在自己居住小區的一棟樓下。第二天汪某準備駕車時發現,車輛前擋風玻璃已經破碎,引擎蓋也被砸變形,車輛周圍的地面上都是冰碴和積雪。汪某觀察發現,車是被樓頂滑落的積雪和冰碴砸壞的,他隨即聯系了小區的物業公司。接到汪某的電話,物業公司保安趕到現場,并現場張貼“墜冰危險 請勿靠近”警示標識。事發后,汪某花費6320元對車玻璃和引擎蓋進行修理。
之后,汪某找到物業公司,要求其賠償車輛的維修費,但遭到拒絕。汪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車輛修理費6320元。
庭審中,被告物業公司辯稱,今年2月,其在每個單元樓頭都張貼了高空墜物提示,且已于事發前對樓頂的積雪進行清理,物業公司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和清掃義務。此外,原告汪某車輛停靠的地方不在停車線內而是在消防通道,且原告的車輛修理費過高,物業公司僅收取車輛占道費,并非車輛管理費,無法承擔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區樓頂空間屬于物業管理服務范圍,被告對原告所居住的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故被告對該小區的樓頂空間有管理服務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私家車被該小區樓頂冰雪滑落致損,因該小區由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小區業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屋頂應由被告管理。被告作為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現場照片、工作日志等證據證明其在事發前已清掃小區樓頂積雪,且在日常物業服務工作中對小區樓宇張貼了警示標識“墜冰危險 請勿靠近”,以此證明其對原告車輛被砸一事沒有過錯。被告表示原告車輛停靠的位置屬于消防通道,但未出示關于消防通道的指示標識或說明,而原告提供的照片顯示事發前后依舊有多輛車輛停放在被告所謂的“消防通道”處,且停靠期間被告并未予以告知,并且被告在事發后,才補貼事發樓棟的警示標識,表明被告以張貼警示標識的方式并沒有起到應有的警戒作用,被告對此疏于管理,故被告對原告車輛被砸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汪某作為長期生活在西北地區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冰雪天氣造成的安全隱患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在停放車輛的過程中應充分注意周邊情況,但原告忽視風險,未關注周邊高空冰雪墜落風險情況,故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原告對自己的經濟損失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9月8日,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汪某自行承擔50%的責任,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車賠償金3160元。
法官提醒
清理小區公共區域積雪是物業公司的職責。日常生活中,物業公司應當及時清理公共區域的衛生,對可能存在危害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風險隱患及時排查、清理;業主在小區內活動時也要注意避開存在危險的區域,保護好自己生命、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