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不聽話,就不給你吃飯、喝奶了。”“還哭,那你就在里面哭個夠吧!”9月15日,一起虐待被看護人罪案件在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公訴機關出示的錄音證據中,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對年僅2歲1個月的幼童李某某實施打罵,音頻中能明顯聽出疑似被害人被拍打皮膚和身體撞擊物體的聲音,并伴隨李某某非正常哭喊的聲音。
庭審中,被告人路某某不停在抽泣,她承認自己在看護李某某的過程中實施了打罵、拖拽、關進黑屋子里等行為,但不認罪認罰。沙區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此案。
據了解,2022年3月,王某某聘請路某某擔任住家阿姨,在王某某父母的住所24小時看護年僅1歲9個月的兒子李某某。路某某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嬰幼兒照護、家庭餐制作、嬰幼兒教育及普通家務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為一年,工資為每月6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從3月至當年7月底案發,4個多月期間,路某某對被害人李某某實施了毆打、拖拽、暴力喂飯、關黑屋子、罰站等虐待行為,對李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案發時李某某身體多部位多處淤青,經法醫鑒定,李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檢察院認為,路某某身為住家阿姨,從事育嬰服務期間,以上述方式虐待年僅2周歲的被看護人,致使其輕微傷,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向法院提起公訴。
“我打了孩子,我對不起孩子的父母,對不起這份職業......”路某某在法庭上說話聲音微弱,伴隨抽泣。
路某某稱自己看護的李某某性格內向,愛哭泣,讓她煩躁,于是她便打罵孩子,排解心中煩悶。
路某某當庭幾次推翻自己此前的供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庭上,檢察機關建議判處路某某十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禁止從事看護行業三年。當日,該案未當庭宣判。
庭后,沙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張澤嫻告訴記者,在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罪案件中,犯罪侵害對象大多是老人、兒童及其他特殊群體,區別于普通傷害類案件,這類案件的被害人往往無法作證。因此在辦理案件時,檢察機關更加注重對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必要時運用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以印證待證事實。
在審查案件時,檢察機關通過補強證人證言,并結合音頻資料及被害人傷情,最終認定本案多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印證待證事實。
“雖然此類案件發案率較低,但希望家政服務行業能從這起案件的審理中得到警示,加強對保姆從業人員的監管,保護雇主權益,維護良好社會行風。”沙區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徐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