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為當下日常溝通聯絡的網絡公共社交平臺,用戶十分廣泛,但也成為了大家情緒的放大器,有些網民甚至通過這一平臺肆意辱罵他人、宣泄情緒。
不久前,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微信群內發表不當言論引發的侵權案件。一男子因工作瑣事公然發表侵犯女同事名譽的言論,還動手傷人,被判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和律師代理費等5萬余元。
案情:捐款少了同事名字被罵
丹丹與皓皓(均為化名)為同一單位工作人員。2021年10月,丹丹在單位微信群中公布捐款名單時,因疏忽遺漏了皓皓等人的信息。隨后,皓皓在微信工作群中公然發表侮辱丹丹的言語,并配有糞便、豬頭、偷笑等表情。當日,丹丹去皓皓辦公室理論,卻被皓皓打傷住院,丹丹報警。
經鑒定,丹丹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皓皓也因上述毆打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200元。
此后,皓皓仍在單位發布有關丹丹的不良言論,引發周圍同事對丹丹的各種討論。
兩人所在單位領導因此事多次主持調解未果。
2022年6月,丹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皓皓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近10萬元,并在單位集體會議、單位微信工作群公開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說法:精神賠償視影響大小而定
庭審中法院查明,雙方所在的微信群有60多名同事,屬于公共開放平臺,受眾多,傳播廣,在一定范圍內具有影響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皓皓在成員數眾多的微信工作群內故意使用貶低性的語言對丹丹實施公然侮辱、嘲諷,其言論客觀上丑化了丹丹的人格,造成丹丹在生活、工作環境中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丹丹的名譽權,皓皓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丹丹提起的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訴訟請求,法院是否支持呢?
受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法院將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造成的影響大小等,酌情確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及賠償數額。結合當地經濟條件和此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
今年1月,法院判決皓皓立即停止侵害丹丹名譽權的行為,在案涉微信工作群中公開向丹丹賠禮道歉,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法院將以公告方式將判決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布,費用由皓皓承擔。此外,皓皓須向丹丹支付就醫各項費用3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律師代理費1.5萬元。
法官提醒:應及時消除不良影響
名譽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內容,對于維護公民人格利益完整具有重要意義。微信群雖是虛擬空間,但絕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使用網絡時都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規定,自覺樹立良好“網上形象”,切不可為發泄情緒、圖一時痛快肆意表達觀點,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判決生效后皓皓履行了金錢給付義務,但礙于面子遲遲未在微信群中對丹丹道歉。今年6月,丹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經法院執行局干警的釋法析理,皓皓履行了在單位微信工作群內道歉的義務,否則他還可能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再次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