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9月11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建議宣告送達會,就線上銷售平臺進駐的售酒商家未標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標識問題,向行政機關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
今年2月,新市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涉嫌強奸罪案件中發現,案發當天,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通過某外賣平臺購買了1瓶白酒和12瓶啤酒,前往被害人(未成年人)家中與其共飲,之后發生了此案。
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買酒過程中,其未發現網頁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標識,亦未通過任何特殊提示對未成年人身份進行確認。
承辦檢察官查看部分線上銷售平臺入駐售酒商家網頁,均未發現商家在網頁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標識,且無身份認證、提示性彈窗等限制未成年人買酒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新市區檢察院認為,未成年人身體機能尚未完全成熟,酒精對未成年人的身體會造成較大傷害,且影響判斷力和抑制能力,導致情緒波動、沖動行為,酒后極易引發違法犯罪活動。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有對經營主體違規向未成年人售酒問題的監管職責,其對線上平臺商家疏于管理,導致線上銷售平臺長期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問題隱患。

完成調查核實、征求被建議單位的意見、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等程序后,新市區檢察院依法向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規范經營主體經營行為,督促在線平臺、商家在網頁主頁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標識,強化日常監管等。
據了解,檢察建議書發出后,新市區檢察院將持續跟進監督,確保檢察建議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