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柯坪縣人民法院成功在訴前調解一起義務幫工后受傷責任糾紛。
案 情
原告吾某與被告沙某系鄰居關系,也是親戚。2022年6月25日,被告沙某想把放在外面的攪拌機搬到院子里,因為東西沉重無法搬動,便叫來鄰居吾某幫忙,誰料搬進院子后,攪拌機的重量壓迫了原告吾某的腰部,導致受傷。沙某立即將吾某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吾某為腰椎壓迫粉碎性骨折。對此,沙某支付了吾某的住院費、檢查費等共計68700元,對吾某進行了護理并提供伙食。吾某出院后,因下半身傷殘向沙某索要賠償,雙方發生爭議,吾某遂將沙某訴至法院。
調 解
法官考慮,本案中原告吾某在幫助被告沙某搬攪拌機時受傷,可以認定被告沙某系被幫工人及受益人。助人為樂系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尤其是鄰里之間,應互幫互助、互諒互讓、以和為貴,原告吾某為了鄰居的利益無償提供幫助,體現的正是和諧友善的鄰里關系,被告沙某作為受益人理應彌補原告吾某的損失,對其損害承擔責任。
本案調解法官和雙方當事人都考慮到雙方的鄰居和親戚關系,選擇了訴前調解。根據原告吾某的損失程度和被告沙某的家庭經濟收入情況,經過法官耐心勸導,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被告沙某向原告吾某共計賠償150000元,調解當場支付40000元,剩余110000元分兩期支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官提醒
義務幫工也要注意人身安全,否則幫工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將根據幫工人、被幫工人雙方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幫工人在幫工時應量力而行,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被幫工人對幫工人也要進行合理的關注、提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