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平時小打小鬧無傷大雅,但“熊孩子”玩火萬萬不可。近日,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玩火導致火災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家長和孩子都因各自的過失付出代價。
案情:“熊孩子”玩火成災
庫爾勒市某小區陳某等幾戶居民因房屋需要維修,將其家具家電等物品存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內。
2021年9月,7歲的王某及睢某在放學后,相約來到該小區地下車庫點火玩,不想卻點燃了堆放在地下車庫的沙發,因此又引燃周邊的家具、衣物等可燃物,最終蔓延成火災。在撲救無效的情況下,兩個孩子通過車庫人行通道離開了,后睢某跑到中門找到門口的保安向消防救援大隊報警。
經過消防救援人員兩個小時的撲救,大火被徹底撲滅,無人員傷亡。消防救援大隊委托某價格評估事務所對火災事故中陳某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價格為106900元。
在火災調查過程中,消防救援大隊發現該車庫內自動消防設施損壞。該小區地上和地下分別由兩個不同的物業公司管理。各方協商未果,陳某將王某、睢某及其父母、該小區兩家物業公司、小區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財產損失。
經法院查明,王某和睢某都是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兩個孩子共同玩火導致火災發生,屬于兩人共同危險行為所致,王某和睢某是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兩個孩子應依法承擔其侵權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承擔。
兩個孩子同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均不具備預見和認知危險能力的共性。但在火災發生后,睢某跑到中門找到門口的保安報警,這一行為對于火災能夠及時被發現起重要作用,睢某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與王某有所差異。
而陳某將其家具家電等物品堆放在地下車庫,同時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明顯也為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留下了安全隱患,他自身也存在過錯,負有一定責任。
法院還查明,被告甲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地上部分物業管理,被告乙物業公司負責地下車庫的管理,雖然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甲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范圍不包含兩個地下車庫及車庫內其他設施以及消防設施,被告小區地產公司與被告乙物業公司簽訂的地下車庫承包合同中未約定消防設施管理事項,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甲物業公司和乙物業公司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因兩家物業公司管理維護的消防設施不合格,導致火災發生時撲救不及時,造成損失擴大,物業公司對此也負有責任。而小區房地產公司已將地下車庫的管理委托給被告乙物業公司,因此小區房地產公司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案涉侵權各方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均非故意追求損害后果,此案確認陳某遭受火災產生的財產損失為106900元,根據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判決王某及其父母承擔30%賠償責任,睢某及其父母承擔25%賠償責任,甲物業公司和乙物業公司各承擔15%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第十八條第二款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法官提醒
監護人應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和教育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多向孩子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孩子對危險行為的辨別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否則出了問題可能需要父母來擔。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