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繼承權嗎?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王某(女)與楊某(男)于2006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再婚前楊某與前妻育有兩個孩子,楊小甲和楊小乙。
2007年,雙方離婚,但離婚后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人在同居期間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王某及楊某雙方名下。
2021年12月,楊某因病去世。楊某去世后,王某與楊某的子女,因為該房屋財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2023年3月,楊某子女將王某起訴至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
王某認為,雖然該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但該房屋的首付及房屋貸款都由自己支付,因此該房屬于自己個人財產。
審理期間,王某向法院提供了支付首付及償還貸款的相關證據。
但是楊小甲、楊小乙則認為,兩人共同生活多年,財產早已混同,既然該房屋登記在王某與楊某名下,房屋自然有楊某的一半。如今楊某去世,房屋一半的產權理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楊小甲、楊小乙)繼承。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王某與楊某名下,從證據上看確實是從王某的個人賬戶上支付的房屋首付及貸款,但雙方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十四年,財產混同是事實,故該房屋應當為雙方共同共有,房屋50%的產權屬于楊某的遺產。
楊某去世前沒有遺囑,按照法律規定,其遺產應當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同居一方在法律上并不屬于繼承人,因此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作為同居關系人的王某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本案中,楊某生病期間王某悉心照料,因此按照法律規定,王某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為了妥善化解糾紛,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三方達成一致:涉案房屋產權的一半屬于楊某的遺產。遺產部分由王某、楊小甲、楊小乙平分,各得三分之一。
考慮到王某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且所占份額較大,在法官的主持下,大家一致同意,由王某向楊某子女一次性補償65000元,房屋歸王某所有。至此,該案得以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