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22年10月22日,家住昭蘇縣的巴某受雇主任某指派,駕駛貨車沿昭蘇縣由北向南行駛至加油站旁時,與阿某的三匹馬相撞,造成三匹馬死亡。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巴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阿某無責任。因索賠無果,今年7月,阿某將巴某、任某訴至昭蘇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賠償損失4.5萬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釋法]
“實際上,是巴某加班到半夜后,任某讓其開車回家,導致事故發生。”昭蘇縣人民法院負責該起案件的刑事審判庭法官阿依努爾·阿拜認為,巴某的行為是在任某的指示安排內,其行為屬于雇傭活動的自然延伸,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任某理應擔責。

那么阿某將牲畜隨意趕至公路上,是否也有過錯呢?阿依努爾表示,阿某作為馬匹主人,未盡到管理義務,酌定阿某承擔10%的責任。最終,經法院判決,由任某賠償阿某馬匹損失3.87萬元。因巴某個人行為導致任某的損失,任某可進行事后追償。
阿依努爾提醒,提供勞務者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同時要提升自身勞動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識,接受勞務者應確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從源頭上預防、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同時,廣大農牧民群眾要管理好自家牲畜,避免因牲畜管理不當引發交通事故。
(天山網-新疆日報記者 楊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