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房子買保險本是為了圖個安心,萬一遇到意外能少承擔一些風險,但托克遜縣的尼某明明給房子購買了保險,卻因保險公司的失誤導致無法理賠。近日,尼某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案 情
2021年6月,原告尼某將自己位于托克遜縣某小區的住房(標的物1)和托克遜縣某家屬院的住房(標的物2)分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并以微信方式提供了兩處房屋詳細地址,支付兩筆保險金共計195元,保險公司給尼某出具了2份保單。
同年11月,托克遜縣進入供暖期,尼某位于某家屬院的房屋(標的物2)暖氣管漏水,造成該房屋及樓下、隔壁鄰居房屋受到不同程度損壞。尼某發現房屋漏水后及時向該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卻以該房屋沒有購買財產保險為由拒絕理賠。
明明購買了保險,為什么保險公司不給理賠?
尼某再次翻閱保險合同仔細查看后,發現自己購買的2份保險標的物都為標的物1,沒有標的物2的保單。
這又是怎么回事?
尼某查看當時購買保險的聊天記錄發現,保險標的物出現錯誤并非是自己投保時搞錯了,而是保險公司的工作失誤造成的。隨后,尼某多次找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均被拒絕。
無奈之下,尼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托克遜縣人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35000元的經濟損失,并承擔案件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近日,托克遜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審 理
基于保險單、微信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結算清單及當事人陳述,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本案中,尼某就自己所有的兩套房屋向該保險公司發出保險要約,并根據保險公司要求繳納了相應保險費,保險公司應尊重尼某的保險意愿及保險要求及時準確為尼某辦理兩套房屋的保險手續,但由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尼某一套房屋被重復投保兩次,另外一套房屋未辦理保險手續。
按照常理推斷,投保人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內對同一投保標的物重復投保兩次,可以得知,重復的保單應為標的物2的保單。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因員工失誤造成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該保險公司沒有提供不應承擔案件受理費用的約定及證據,同時對尼某提交的清單35000元損失予以認可。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向尼某賠償損失以及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費用3.5萬余元。
法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法官有話
保險是我們生活中規避風險的有效方法,但是要注意,在購買保險時,我們習慣性依賴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講解和提醒,這對我們充分理解保險項目內容的作用十分有限。作為保險項目的購買人,我們必須要認真審閱合同條款內容,了解清楚業務員的講解是否與合同內容一致,是否與自己購買的保險項目一致,在合同內容上為自己把關,避免因合同內容出現問題而無法順利得到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