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下發人身保護令后仍實施家庭暴力怎么辦?7月11日,霍城縣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法院出具人身保護令后,被告李某仍惡習不改,對妻子吳某實施家庭暴力,法院判決:準予原告吳某與被告李某解除婚姻關系,并李某向吳某支付精神賠償金。
2010年6月,吳某與李某通過聊天軟件相識,2011年開始共同生活。同年10月5日,雙方的兒子李小某出生。2015年1月26日,吳某與李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2022年5月5日起,雙方分居生活。5月11日,吳某因李某多次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向霍城縣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經審查,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人身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吳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收到人身保護令后,2022年6月1日,李某因毆打吳某,被霍城縣公安局給予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月23日,吳某到霍城縣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起訴與李某離婚,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被告李某不愿意離婚,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對于家庭暴力的事情當庭向原告吳某承認錯誤,并賠禮道歉,請求吳某原諒,承諾以后會好好表現。
承辦法官考慮到原告離婚的態度堅決,足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在法院向原告出具了人身保護令后,被告無視法律,置婦女權益于不顧,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受到了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也加速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結合實際,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的精神補償費。
判決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案件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