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嗎?我們村有人在山上抓蝎子,聽說蝎子是保護動物,你們管不管呀?"
一通舉報電話讓趙某某等人栽了“跟頭”,而他們更沒有想到,抓野生蝎子居然也會涉嫌違法。

聽說蝎子泡酒可以治風濕,趙某某、吾某某等四人就動起了歪腦筋,他們自今年4月開始在尼勒克縣某村荒山上非法捕獵野生蝎子,至被公安機關抓獲,前后共非法捕獵1000余只。據公安機關核實,該野生蝎子系條紋正鉗蝎,2022年9月被列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條紋正鉗蝎是一種小型沙漠蝎,每只蝎子一年可捕殺有害昆蟲一萬多只,而趙某等人的非法獵捕行為破壞了當地的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發現線索后,主動與相關部門對接了解案件的詳細情況,在向有關專家了解條紋正鉗蝎對環境的生態價值和作用后,該院進行立案調查,并于6月21日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野生動物的保護,堅決打擊各種違法銷售野生動物制品,亂捕濫獵等違法犯罪行為。

“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以成”。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將依法能動履職,加強與職能部門協作配合,強化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相銜接,共同織密野生動物保護網。
檢察官普法:野生動物不是無主物,屬于國家所有,有國家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社會公眾應當增強保護野生動物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防止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