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8月,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青青公司(化名)與王梅(化名)簽訂了一份抖音主播合同,約定雙方進行獨家合作,合作期限為5年。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王梅提出終止合同,該公司有權收回王梅抖音賬號的經營和運營權。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終止合同的,另一方有權主張對方支付違約金。
合作3個月后,王梅發現其抖音賬號“M”粉絲量激增,但收益卻并未達到預期,遂于同年11月,注冊抖音小號“N”。隨后她通過微信向青青公司負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將“M”解除綁定轉讓給青青公司使用,但不久又通過抖音平臺實名認證信息將賬號找回,自行發布338條商業廣告視頻。
去年5月,青青公司將王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抖音主播合同,收回王梅抖音賬號的經營和運營權,并要求王梅支付違約金。王梅則稱,青青公司存在克扣工資、私吞辛苦費等行為,自己單方解約,合情合理。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釋法
“王梅單方解約且違反獨家合作的約定,私開 ‘小號’發布商業廣告視頻,已構成違約。”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抖音主播合同合法有效,而王梅所提供的青青公司克扣工資、私吞辛苦費等證據無法證實該公司存在重大違約行為,其單方終止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遂判決雙方解除合同,王梅向青青公司支付違約金16萬元。王梅不服一審判決,將東家上訴至二審法院。
6月21日,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令并無不當,維持原判。
“近年來,網絡主播作為一種新業態迅速發展,隨之而來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二審主審法官趙鳳表示,誠實守信是做人的基本準則,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主播在簽訂合同之時,應熟知合同基本條款,做到謹慎簽約、誠信履約。本案中,網絡主播隨意毀約,無異于攫取他人勞動果實,會導致市場惡性競爭。合同雙方都應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嚴守契約精神,推動主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