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典型案例
新疆平安網訊 7月3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其中,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炒作學區房,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一:新疆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8月4日,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發現其通過宣傳折頁、視頻發布房產銷售廣告。該公司在銷售位于烏市高新區(新市區)學府華庭小區商品房時,存在以下行為:制作并發放給顧客的宣傳折頁中含有“項目距地鐵3號線130中學站僅約300米(規劃中)”等內容;售房部大廳內的電子屏幕播放視頻內容為“入戶大堂挑高6米”的畫面,但銷售的商品房入戶大廳實際挑高只有3.6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和虛假廣告的行為。
2023年4月28日,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布相關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三倍的罰款,即15.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新疆某公司發布未經審查的藥品違法廣告案
2月20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在對和田市某藥房涉嫌藥品虛假宣傳情況進行調查時,發現新疆某信息傳媒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未經廣告內容審查,發布“補腎強身片”藥品廣告的線索。
經查明,當事人將“補腎強身片”藥品廣告內容翻譯成維吾爾語,并將原廣告進行了拼接、修改,但未重新申請藥品廣告審查便播出。該公司通過廣播頻道發布的藥品廣告中含有“安全不會復發”“百分百見效”等內容,同時含有某醫師、研究員及咨詢電話等信息,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行為。
4月26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烏魯木齊市某服裝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服裝案
2月20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商標權利人委托人的舉報,對天山區解放南路某服裝店和新疆國際大巴扎某服裝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正在銷售“FENDI”牌服裝,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批服裝的進貨憑證和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授權書等相關資料。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FENDI”所屬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4月28日,烏市天山區市場監管局對該服裝店依法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富蘊縣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案
5月8日,富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富蘊縣某氣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滿瓶區檢查時發現該公司3個氧氣瓶均已超過檢驗周期,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檢驗報告。
經查,當事人在進行氣瓶沖床前未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5月22日,富蘊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并處罰款7.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呼圖壁縣某食品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3月14日,呼圖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上級轉來兩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報告稱:呼圖壁縣某食品廠生產的兩款食品防腐劑超范圍。經查,當事人以上兩批次的產品全部以出廠價銷售給某商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
5月17日,呼圖壁縣市場監管局對該食品廠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40元、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四川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起重機械案
4月11日,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鄯善縣工業園區內施工現場在用的特種設備依法進行檢查,發現四川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八臺起重機械未加貼檢驗合格證,不能提供有效的檢驗報告,未辦理使用登記,叉車操作人員無有效的操作證。執法人員下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限期責令改正。
經查明,這八臺起重設備均未加貼檢驗標志,當事人確認未經過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行為。
4月26日,鄯善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并處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烏蘇市某機電經銷部擅自生產、銷售未經3C認證的設備案
4月21日,烏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烏蘇市友好路市場檢查時,發現某機電經銷部正在生產、銷售低壓開關成套設備。經查,該設備(配電箱)屬于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當事人不能提供該設備的《強制性認證產品符合性自我聲明》,涉嫌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的行為。
5月17日,烏蘇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機電經銷部依法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41元并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伊寧市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案
3月10日,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依法開展特種設備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服務的某小區正在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22臺曳引驅動乘客電梯。
經查,3月1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所向當事人書面告知了這批電梯檢驗不合格及立即停止使用的事項。3月2日,伊寧市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電梯并整改,在整改期間電梯必須停止使用。執法人員再次進行監督檢查時,上述電梯仍在繼續運行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5月6日,伊寧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阿瓦提縣某商店銷售仿冒食鹽案
3月2日,阿瓦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某鹽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線索,聯合公安機關對阿瓦提縣新生路某商店進行核查,發現該商店內及庫房存放有262件食鹽(40包/件),標注生產廠名為某鹽業有限責任公司。
經該公司人員現場鑒別,判斷以上食鹽非該公司生產。當事人經營銷售的食鹽與某鹽業有限責任公司所使用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者銷售的商品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混淆行為。
4月30日,阿瓦提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商店依法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新疆某公司虛假宣傳炒作學區房案
2022年9月26日,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售房部門口制作并發布一幅含有學區房內容的戶外廣告。
經查,當事人有13幅戶外廣告均含有“哈密某小學旁、某中學旁”等內容。同時,該房地產公司通過公司員工的朋友圈發布含學區房內容的廣告。當事人上述戶外廣告和朋友圈廣告中提及的小學、中學與其開發的小區并不相鄰,經聯系教育部門,當事人開發的小區適齡兒童2022秋季入學并不在涉案廣告中提及的學校。
當事人發布的上述房地產廣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5月4日,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