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離婚現象高發,隨之面臨的是子女撫養的問題,而撫養費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主張撫養費是否受法律保護?

案情回顧
楊某軒系楊某與曾某的婚生女,2014年11月楊某與曾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楊某軒由母親曾某撫養,父親楊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直至楊某軒獨立生活止,今后孩子的教育費和醫療費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男方有探視權。”
2016年8月,楊某與曾某簽訂離婚協議的變更協議,該協議約定:“婚生女由其父親楊某監護及撫養,母親曾某無需承擔孩子的生活費用,亦無需承擔孩子的教育、醫療、生活費用……”
曾某自2016年9月起至今未向楊某軒支付過任何費用,亦未探望過楊某軒。
由于楊某軒的日常生活、教育、醫療等各項支出均由楊某一人承擔,隨著年齡增長,開銷增大,楊某軒為保障日常生活所需,滿足基本的教育、生活條件,訴至法院要求曾某自2016年9月起支付楊某軒的撫養費,并盡到母親應盡的義務。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與曾某離婚時對女兒楊某軒撫養費作出約定,后進行了變更,曾某無需承擔孩子的生活費用。但隨著楊某軒的年齡增長,其學習、生活費用等開銷有所增加,法院酌定曾某每月向楊某軒給付撫養費700元。
判決后,楊某軒與曾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官提醒:
夫妻感情破裂,關系惡化,對孩子有著難以忽視的影響。父母不能因為婚姻關系解除而忽略對孩子的撫養,父母應切實承擔起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為未成年子女提供物質生活保障,讓孩子得到父母的關愛和陪伴,健康地成長,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