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5起破壞生態環境典型案例,涉及解決人民群眾關注度較高的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修復、文物保護等突出環境問題,通過典型案例的發布,震懾警示犯罪的同時,引導全社會進一步增強生態資源環境保護的法律意識。
案例一: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處刑罰
2012年2月1日開始,吾某拉在未取得野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烏恰縣經營一家制作野生動物制品的手工藝品店,非法制作加工沒有合法來源的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制品20件。2019年12月,夏某白幫助吾某拉運輸、藏匿野生動物制品132件。此外,夏某白還伙同他人捕殺一只北山羊后食用。
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吾某拉的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吾某拉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罪所得22900元依法予以追繳;夏某白的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5個月(數罪并罰合并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和遏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有力保護青藏高原珍貴、瀕危和特有野生動物物種,對于保護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行政單位怠于履職被起訴
某縣自然資源局在某建設集團非法采礦導致農田被嚴重破壞一案中,因未督促義務人某建設集團回填砂坑,也未對回填情況進行驗收評估,被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2020年11月,某縣人民檢察院向某縣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依法履職,采取有效措施回填沙坑,進行土地修復。收到檢察建議書后,某縣自然資源局僅在被破壞土地形成的砂坑周邊設置圍欄警示標志,但砂坑并未回填到位。2022年3月和5月,某縣人民檢察院現場查看時該砂坑仍未回填到位,未達到復墾標準,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伊寧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縣自然資源局不積極正確履行職責,怠于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修復治理,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判決其在6個月內依法履行復墾監管職責,督促復墾義務人對案涉被破壞的70畝土地進行修復,達到復墾標準。目前,被告正在積極督促復墾義務人逐步修復土地。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職能部門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要求其采取積極措施消除破壞,加快修復受損土地,這一處理將督促行政機關增強依法行政意識、規范履職行為、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
案例三:無證砍伐樹木是犯罪
2019年4月27日,喬某未獲得林木采伐許可證,便雇傭他人砍伐沙雅縣新墾農場四隊樹木112棵。經鑒定,被伐樹木系新疆白楊樹,材積25.872立方米,價值9651元。喬某構成濫伐林木罪,刑事處罰已經執行完畢。公益訴訟起訴人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克蘇分院向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喬某按照當地林草部門作出的修復方案補植楊樹336棵,若未按期補植,則支付環境修復費用共計17760元,同時,喬某應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阿克蘇地區中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調解,阿克蘇檢察分院與喬某達成調解協議,喬某于2025年以前補植楊樹336棵,如果未按期補植樹木或完成補植數量,則支付環境修復費17760元;喬某登報致歉,所需費用由喬某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
此案警示和震懾了其他欲實施濫伐林木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警示廣大群眾:未向相關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而砍伐樹木屬于犯罪行為,應自覺保護農田防護林。
案例四:文物破損未修繕 文旅局依法履職
2020年7月,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檢察監督職責中發現,某縣千佛洞的洞窟內出現破損、脫落的現象。同年10月,吉木薩爾縣檢察院向當地文旅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該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對千佛洞遺址破損、脫落部分進行修繕,并對全縣文物進行進一步核查,對受損文物進行修繕。但直到2022年9月,千佛洞遺址洞窟墻壁破損、脫落部分仍未得到修繕。吉木薩爾縣檢察院依法向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吉木薩爾縣法院依法判決某縣文旅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于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開展對千佛洞遺址內受損壁畫的修繕保護工作。目前,被告正在對該縣千佛洞遺址進行修繕保護。
典型意義
該判決旨在保護具有較高考古研究價值和文化價值的文化遺址,警示和震懾行政機關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牢固樹立行政單位在工作中正確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意識。
案例五:建筑垃圾不可隨意傾倒戈壁灘
2017年8月,某煤化集團在整改拆除煤氣、煤焦油凈化洗滌沉淀池的過程中,負責人文某建、謝某德組織他人使用鏟車等工具,將混有焦油渣的水泥建筑垃圾拉運傾倒在該公司北側鐵路以北的戈壁灘處。2021年7月,有關部門在聯合檢查中發現問題,立即立案調查,對責任方作出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將涉刑事犯罪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后某煤化集團將焦油渣與水泥建筑垃圾進行分離收集,轉運第三方處堆放處置。經有關部門取樣檢測,堆放處置的焦油渣所占土壤沒有污染風險。
哈密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某煤化集團罰金60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文某建、謝某德罰金5萬元和3萬元。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綜合運用刑事和行政責任承擔方式,提高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成本,不僅嚴厲打擊了環境污染犯罪,且有力守護了戈壁灘的脆弱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