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不配合就離不了婚了嗎?”當事人王某哭訴道。
“不一定,這個要看案件具體情況。”案件承辦法官回答。
近日,在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
王某與李某感情不和,且李某長期酗酒并有家暴行為,王某多次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但李某都不到場。在民政局工作人員建議下,王某來到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起訴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李某不同意離婚,也不到法院參加訴訟。王某選擇了撤訴。
半年后,王某再次起訴李某,要求與其離婚。法院工作人員向李某送達訴訟材料時,李某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也不會出庭。
“我就是不到法院開庭,看你拿我怎么辦?怎么跟我離婚?”李某態度惡劣。
主審法官了解到李某有家暴行為,為保障王某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李某兩次送傳票傳喚其到庭,但李某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絕到庭參加訴訟。
近日,承辦法官與法警到達李某住所,將李某拘傳至法院。
庭審中,主審法官依法對李某進行訓誡,李某才認識到不尊重國家法律法規的后果,意識到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主審法官采取“背靠背”等方式為雙方釋法析理,最終雙方協議離婚。
法官有話說
離婚案件要處理的不僅僅是法律問題,還涉及老年人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等一系列問題。一些當事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存在著對法律的誤解,以為不出庭法官就沒辦法。
一般來說,法官針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特殊性,會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審理思路,從維護和睦的家庭關系出發,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