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布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引導社會各界關注未成年人成長,強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保護。
案例一 少年尋釁滋事
被害人曹某(13歲)與范某(13歲)等人為某中學在校生,某日,曹某因未按照與范某的約定共同逃學,被范某及王某(17歲)、楊某(16歲)等8人實施辱罵、輕微暴力、侮辱等行為,最終釀成曹某跳樓身亡的慘劇。
法院審理此案后,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王某、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同時,王某、范某等8人在另案中分別被判令承擔3%—20%不等的民事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刑事裁判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其分別判處相應實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民事裁判依據各方過錯和參與程度,讓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被告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為自己的過錯行為付出代價。
案例二 未成年人廝打致輕傷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張小某與被害人陳小某在某學院寢室因瑣事發生口角,陳小某在床上擊打張小某。之后,兩人在該校食堂附近廝打,造成陳小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該案時,積極開展社會調查,了解到張小某系未成年人,平日品行端正,學習成績良好,此次涉案主觀原因為沖動,客觀原因是被害人打人在先。通過庭審教育,張小某及其母親在法庭上均深刻悔罪、反省檢討。鑒于張小某主動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偶犯,遂判決張小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幫助其重回人生正軌。
案例三 小學生攀爬扶梯摔傷
阿某與艾某同為某小學學生。某日放學后,艾某與阿某相約去某購物商場找正在那里工作的艾某父親。兩人乘坐自動扶梯上樓時,阿某攀爬扶梯不慎摔下致多處受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運行中的電梯屬于高危場所,監護人有義務對未成年人盡到應有的注意保護以及監護責任。阿某的監護人未履行好監護職責,應對阿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某購物商場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應承擔相應責任,判決阿某的法定監護人承擔70%的責任,某商場承擔30%的責任。
典型意義:商場作為經營性場所,應基于其營利性、專業性、風險性,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前做好應對措施,切實履行好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家長也應履行好監護職責,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案例四 小學生校內遭侵害
某小學六年級某班學生陳某、韓某、吳某在操場結束活動列隊返回教室,因操場地面有冰雪且較為濕滑,陳某邊跑邊向前滑行,韓某緊隨其后。為提醒二人注意安全,吳某上前拽陳某左臂致其摔倒,韓某也因此被絆倒。倒地過程中,韓某膝蓋跪到陳某腿部,造成陳某右腿骨折。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韓某、吳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對事故后果存在過錯;學校未及時清理冰雪,且事故發生時未安排教職人員對現場進行監管或巡查,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程度的教育、管理失職,判決陳某擔責30%、某小學擔責30%、韓某擔責25%、吳某擔責15%。
典型意義: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應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教育管理和行為安全保障等責任。家長作為孩子的第一責任人,也應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
案例五 未成年子女索要撫養費
張某與楊某于2016年5月協議離婚,二人的婚生女張某某歸楊某撫養,男方承擔每月1000元撫養費。因成長需要,2022年,張某某訴請法院判決張某自2022年11月1日起每月向其支付撫養費3000元。
法院審理此案后,綜合考慮張某某的必要花費及張某的負擔能力,酌定張某每月向張某某支付撫養費1300元,直至其年滿18周歲時止。
典型意義:撫養費的計算標準一般依據當時當地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即使離婚雙方在協議中對撫養費數額作了約定,也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例六 兒童觸電截肢索賠
2021年6月,8歲的馬小某在其奶奶經營的位于某大廈門面房的蔬菜店玩耍時,多次進入該大廈樓梯間,并在二樓樓梯間電表箱處觸電受傷,經診斷為右手手指三度燒傷,需做截肢手術。
法院審理查明,某房產公司、某物業公司、某電力公司對損害后果均有一定過錯,馬小某的監護人亦未盡到監護義務,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法院認定馬小某的各項損失共計98萬元,其中包括輔助器具配置及維修費678300元。法院依據各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判決馬小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某房產公司、某物業公司分別承擔30%的責任,某電力公司承擔10%的責任。
典型意義:法院綜合考慮馬小某的年齡、家庭情況等因素,判決相應責任主體一次性支付其輔助器具費用。足額的賠償,能夠幫助受害人更好地回歸正常學習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