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因物業公司在履行服務期間沒有盡到物業管理及服務職責,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將業主起訴至法院后,法院依法采信了業主有關物業服務不完善的證據。近日,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判決:物業公司降低服務等級標準,按照降低后的等級收費。
2017年4月,某小區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物業公司為某小區業主提供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環境衛生、秩序維護、車輛停放與房屋裝飾裝修管理等四級物業服務。物業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2.2元,每年收取一次,以先收費后服務的原則繳納,如逾期繳納物業管理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欠費總額的千分之十二支付違約金。
吳先生入住該小區后,于2017年按約繳納物業管理費至2018年,后吳先生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2021年,物業公司向頭屯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先生支付2019年至2021年的物業費共計50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0元。
法院審理期間,依照雙方申請到現場實地查看物業服務情況,并結合社區出具的《物業服務企業整改通知書》《某物業服務公司物業服務水平不達標處理的通報》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某小區電梯運行及強制收費問題的情況說明》中關于電梯頻繁發生故障等書面證據材料,認定物業公司存在對業主投訴不重視、管理維護不利、小區環境衛生差、停車管理混亂及未及時退還業主裝修押金等一系列問題。
此外,法院審理查明,社區對該物業公司的年終考核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物業公司沒有提供與四級服務相符的物業服務,業主滿意度較差。鑒于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亦存在成本,因此判決降低物業公司服務標準,按照三級物業服務標準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判令吳先生支付物業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間的物業費4000元,駁回物業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