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沖動是魔鬼”。人與人之間難免有摩擦,但若動手打人,不僅要賠償,還可能被判刑。克拉瑪依市某學院大學生艾某某,為幫好友出頭,一拳打傷他人,事后賠償15萬元。

2022年4月17日,在克拉瑪依市某音樂餐吧內,22歲的艾某某因其朋友米某某與鄰桌的迪某某發生爭執。艾某某對迪某某實施毆打,致使其嘴部受傷。經鑒定,迪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2年4月22日,艾某某到克拉瑪依市公安局克拉瑪依區分局自首。同時,艾某某與被害人迪某某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元并取得諒解。同年7月4日,艾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審。
3月29日,該案移交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檢察院。鑒于艾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近日,該院依法對艾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辦理該案的檢察官說,因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是司法實踐中常發的刑事案件,針對此類案件檢察機關不就案辦案、機械司法,而是將釋法說理貫穿于辦案始終,以化解矛盾糾紛、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為最終目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