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愿意還錢,我已經跟申請執行人達成分期履行協議,今天可以履行10萬元,剩余案款我分3期履行完畢。”近日,新疆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承諾說。
據悉,上述案件申請執行人同意達成協議,向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對被執行人周某的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執行法官當即依法刪除對被執行人周某的失信記錄并予以信用修復。
新疆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局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周某進行限制高消費。周某表示,納入失信的日子很難熬,不能辦理貸款融資,沒辦法參與項目投標,也很難獲得上下游企業的信任,融資困難,嚴重影響企業生存。
“現在信用修復了,我們公司辦理貸款就方便多了,真是太感謝了!”周某向執行法官連聲道謝。這也是昌吉州兩級法院優化營商法治環境、助企紓困解難的一個縮影。

為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法機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50條措施》的安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昌吉州兩級法院聚焦市場主體誠信問題,堅持“失信懲戒”與“信用修復”相結合,積極構建“反向懲戒+正向激勵+專項修復+綜合治理”執行工作機制,助力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失信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失信主體守信動力。
昌吉州兩級法院表示,在執行工作中堅持公正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于有履行意愿但因一時困難導致無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依規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并給予一定信用寬限期;對于惡意抗拒執行、規避執行的行為人將嚴厲打擊,并把相關被執行人依法納入失信名單,實施聯合信用懲戒;對于依法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在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或以實際行動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的,第一時間刪除失信記錄,同時公開予以信用修復。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失信行為不僅有違道德要求,也會因影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近年來,昌吉州兩級法院通過建立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等方式持續推進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信用懲戒本身不是目的,只是引導社會成員誠實守信的一種手段,最重要的是維護被失信行為侵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一步,昌吉州兩級法院將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積極與各單位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探索完善被執行人誠信激勵機制。同時,州兩級法院將充分保障相關被執行人做出信用承諾的程序機會,合理引導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承諾和修復,營造鼓勵自動履行、支持誠實信用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