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民豐縣某公司保安哈某飼養了兩只看門犬,用于配合自己看管公司廠區。今年初,兩只犬跑出園區,沖進民豐縣若克雅鄉阿奇瑪村牧民薩某家中羊圈,咬死了7只羊。薩某發現后立即報警。哈某也到若克雅鄉派出所認領了飼養的兩只犬,并寫了一份認領書,但對傷亡的山羊如何賠償未給出答復。損失是個人賠還是公司賠?薩某將哈某和其所在公司訴至法院。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釋法]
“狗咬死羊,由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民豐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麥麥提·巴伍敦介紹,如果動物致人損害是因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可以減輕飼養人的責任,甚至飼養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麥麥提說,此案例中,哈某作為企業的保安,飼養兩只犬是基于該企業園區安全方面考慮,理應由企業負責。因此對雙方當事人從訴訟請求、責任認定、證據證明等方面入手,通過耐心調解,釋法說理,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哈某所供職的公司當場將財產損害賠償金8600元給付了薩某。
麥麥提提醒,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并應積極履行對動物的管理義務,如果怠于履行管理義務,導致動物脫離管理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