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購買數據機房,運營2個月后因斷電無法繼續使用,遂以解除買賣合同為由訴至法院。然而,法院審理后發現,斷電背后大有隱情。
2021年3月,兵團第四師居民李某與張某達成口頭買賣合同,約定張某名下一套數據機房的使用權及機房內的風機、電線、電纜、1500KW變壓器等配套設施所有權轉讓給李某,轉讓費60萬元。去年9月,李某運營數據機房僅2個月,就因停電無法工作,且查找不到原因。
李某便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于今年2月向兵團第四師霍城墾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并返還轉讓款。
考慮到李某提起訴訟的直接原因是機房停電無法運營,且他和張某均表示不清楚停電原因。霍城墾區法院遂向案外人第四師電力公司調查,結果令人大吃一驚。
原來,該電力公司在例行工作中發現,李某的機房并非像他所言單純從事數據處理工作,而是從事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當時,這是我國明令禁止的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有關新規,該公司依法對此數據機房進行了停止供電處理。
虛擬貨幣?“挖礦”行為?這是什么意思?
記者了解到,虛擬貨幣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具有與我國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而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是利用計算機硬件為虛擬貨幣網絡做數學計算進行交易確認和虛擬貨幣發行的過程,需要大量的計算機運算,耗電量極大,對能源消耗造成沖擊,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節能減排。
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中,在淘汰類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落后生產工藝裝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李某的行為已違法,第四師電力公司遂對其作出停止供電處理。
當承辦法官向李某反饋停電原因后,李某主動申請撤回訴訟。
“考慮到你運營數據機房期間處于政策調整期,相關單位依法依規作出了停止供電的處理。今后如若再從事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懲罰可能更嚴重。”承辦法官對李某說。
法條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