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某餐廳因侵犯他人放映權,被江蘇蘇州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餐廳停止侵權,從曲庫中刪除案涉的79首歌曲,并向蘇州某公司支付各項經濟損失4699.85元。
2021年7月,蘇州某公司兩名工作人員以消費者的身份來到喀什某餐廳消費。進入包廂后,兩人點播了《歌未央》《熱烈歡迎》《愛是有故事的旅行》等79首音樂電視作品。這些都是蘇州某公司從著作權人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獲得授權的作品,兩人當即對被侵權曲目進行取證。確定侵權行為后,對該餐廳提起侵權訴訟。
“法官,我真冤啊,花錢購買的點歌設備,不知道里面的歌沒有授權……”庭審中,喀什某餐廳經營者周某辯解道。
蘇州某公司認為,喀什某餐廳未經該公司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的包房內設置點播機,預置相關曲目,消費者只需在點播機上自行操作,就可通過包房內的電視屏幕播放選定曲目。
法院審理認為,喀什某餐廳在其經營場所通過點歌系統向不特定消費者公開播放案涉音樂電視作品,且未獲得合法授權,侵犯了蘇州某公司對案涉音樂電視作品享有的放映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構成侵權。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法官提醒
很多經營者認為,自己購買了視聽播放設備就可在其經營的場所提供點播服務,殊不知點播的音影作品也需要得到授權。因此,經營者在提供服務前,先與版權方簽訂授權許可協議,避免陷入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