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某小區業主祁某自2012年11月至2021年底,以自家地下室管道漏水、物業公司不履行管護義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共計4300余元。其間,物業公司多次與祁某協商,但至開庭時,祁某仍拒絕交納物業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釋法]
物業公司與小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服務,祁某作為業主,應按時支付物業費,對祁某提出其地下室管道漏水,物業公司不予處理,業主應該怎么做呢?
呼圖壁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龐?;ń榻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約定或法定的管理服務等義務,業主可以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并未賦予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權利。”龐?;ū硎荆钅骋云涞叵率夜艿缆┧?、物業公司不處理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對于物業公司的起訴,祁某并未提出反訴,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最終法院判決祁某在限期內支付拖欠的物業費。
龐?;ㄍ瑫r提醒,業主享受物業服務,理應支付物業費。但如果業主因為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到位,給其造成損失,業主可以搜集相關證據,比如現場照片、視頻等證據,另行主張賠償,而不是拒絕交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