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某運輸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將其一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2021年7月6日,駕駛員小木駕駛該車輛在吐魯番市托克遜縣博斯坦鄉長安村南側的戈壁灘作業時,車輛儀表盤起火導致車輛受損。
托克遜縣消防救援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該事故是車輛行駛過程中車輛線路自燃造成。后經價格評估部門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車輛損失為158152元,某運輸公司為此支付評估費3960元。
某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對車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的申請,但保險公司以違規駕駛為由拒賠,某運輸公司訴至托克遜縣人民法院。
法官說法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約定,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從該條約定的字面意思理解來看,只有“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與機動車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保險人才可以負責。
在本案中,雖然涉案車輛在火災發生時存在超載情況,但消防部門出具的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是車輛線路自燃所致,保險公司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發生火災與車輛超載之間存在因果聯系,因此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的保險金額為96940元,現涉案車輛因火災已報廢,屬于全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應以保險金額的96940元為基礎計算賠償金額。根據運輸公司的自認,其已自行將報廢車輛作價32000元處理掉了,故賠償金額應從中扣除該32000元。綜上,保險公司應向運輸公司支付的賠償款為64940元。
運輸公司主張應按照評估報告認定的158152元予以賠償,因該評估報告系運輸公司單方委托,真實性無法核實,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且涉案車輛投保時的車損保險金額僅為96940元,投保人在投保時并未持異議,故即使評估報告真實,對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也不予支持,則對保險人支付的評估費用3960元也不能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購買保險是我們生活中規避風險的有效方法。購買保險時我們要關心合同中的理賠內容,重視免責條款,真正理解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以免承擔不利的后果。此外,購買保險合同時還要注意合同中出現的加粗加黑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做出的提示,并理解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