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授真本事
還替學員“放水”
指點“旁門左道”
害人又害己
!!!
案情
1月30日,吐魯番市高昌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全市首例駕考作弊案,某駕校教練斯某某站上了被告席。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斯某某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該案將擇期宣判。
2021年,被告人斯某某(某駕校教練)為了幫助自己所教授的學員順利通過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以下簡稱:科目一考試),動起了歪腦筋,從網上購買電子設備,幫助學員以電子設備作弊方式通過科目一考試。
2021年10月29日9時30分許,被告人斯某某和考生亞某某見面,并幫助亞某某在身上安裝了電子作弊器材,隨后,亞某某進入高昌區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場應試,斯某某則在考場外操作電子作弊設備,將科目一答案傳給亞某某,然而作弊過程中設備出現故障,被監考老師及時發現,亞某某被帶離考場。
同年11月,考生庫某某為通過科目一考試,跟斯某某聯系后并見面。11月6日,庫某某隨身安裝斯某某提供的電子作弊器材進入科目一考場應試,考試過程中電子設備故障,庫某某考試成績不合格;12月10日,庫某某參加補考,再次與斯某某見面,斯某某幫助考生庫某某安裝電子作弊器材,庫某某進入科目一考場應試,考試過程中被監考老師發現并帶離考場。
釋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對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均作出明確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法官提醒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參與作弊的考生會被取消當科考試成績,并且在一段時間內限制參加考試,組織考試作弊者會構成犯罪,受到法律嚴懲。希望廣大考生端正考試態度、遵紀守法、誠信考試,切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