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市頭屯河區首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新疆平安網訊 1月31日,在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伴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首例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觀摩庭開庭。最終,被告人于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于某和其丈夫馬某通過網絡等非正規途徑,購買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并聯系印刷廠按照國外游客提供的樣品制作外包裝,以4.5元/瓶的價格在其店內向國外游客銷售。與此同時,于某通過微信向黑龍江省等地銷售,銷售金額為4500元。
2020年11月11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于某在其經營的化妝品店內非法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成分的保健品,將其抓獲后,在其家中地下室、車內及商鋪內查獲一批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經質檢部門檢驗,其中4種檢出了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12日,馬某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向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馬某犯罪情節輕微,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馬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當日,經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于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涉案有毒、有害保健品依法予以沒收,并由扣押機關予以銷毀;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于某、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45000元,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要。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院將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